病人自主權利法在2016年立法通過,2019年正式實行,主要核心為「尊重病人醫療自主」、「保障病人善終權益」、「促進醫病關係和諧」。
針對下列五種情境下的自主醫療抉擇:
末期病人
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
永久植物人狀態
極重度失智
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狀況痛苦難受、無法治癒,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
需要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(AD),範本如下:
維持生命治療:心肺復甦術、機械式維生系統、血液製品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、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,指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。
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: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。
需要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醫療照護諮商(ACP),請專業的醫師、護理師、社心人員說明,在前述五種不同的臨床條件下,當下的身體狀況會是如何、醫院會提供那些適當照護、要或不要使用維生醫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,對身體的影響是什麼、對醫療照護方式的想法為何。
唯有正確地理解,才能確認簽署的醫療決定(AD)是自己的選擇。
由醫療專業團隊與簽署人共同討論,說明清楚讓人了解,所以是要收費的。
每間醫療機構及縣市別等因素,價格不一;衛生福利部明定60分鐘不得超過3500元(未含行政/掛號費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