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有共同話題,可從電視新聞報導、電視劇、自身經驗中延伸。
範例如下:
(1)電視劇演到家屬不讓癌末病人知道自己的病情,此時可以詢問親友的態度與看法,提及安寧、疾病末期不急救之意願書簽署、預立醫療決定之簽署,了解家人對此議題的態度。
(2)若曾做過家人的重大醫療抉擇、或曾照顧過癌末、植物人、漸凍人等,也可以從自我經驗分享開啟話題。
(3)若有見新聞報導討論到安寧、病重、臨終、病人自主權利法等,均可以此開啟話題。
接著了解親友對此議題的態度,若持開放態度可再進行討論,若不願多談也沒關係,勿強要說明。
以開啟討論、增加對生死議題的思考為目的,簽署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或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」對每個人來說都需要有足夠的時間思考才能決定,是不容易的事,只要確認親友們需要討論或決定要簽署時候,能夠獲得正確的知識與管道。
要看中風的程度是否致心智缺陷、意識不清。
若有前述狀況則不可簽署。
若為意識清楚且無非自願之疑慮下,能以任何形式表達自己意願(如點頭、眨眼等),均可簽署此兩份文件。
保障我們選擇善終的權利。
將避免家人在突發下慌張、無助的進行抉擇。
這是我們對重要家人一份愛的呵護與自我意願的展現。
只要是年滿二十歲,具行為能力之人。
未成年人(16歲以上)已結婚者。
未成年末期病人(由監護人代為簽署)。
在場見證人為見證意願人基於自己的意願進行簽署,並非指急救要在場的人。
疾病末期的患者簽署安寧意願書時,一定要有兩位在場見證人。
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:
「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,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」
有見證人的簽署讓意願書更加完備。
不一樣。
同意書由親屬書寫,不可註記於健保卡。
「意願書」由意願人自己填寫,可註記於自身IC健保卡。
除了當事人或有明文委託的醫療委任代理人,任何人都不得更改意願書所表達的意願
簽署安寧意願書非不救、不治療。
車禍一時無法確定傷害的程度,所以會盡力救治。
意願書啟動時機為「無法救治的末期狀態」
而末期狀態必須有兩位專科醫師做相同的判斷,才能成立。
會,若未遵照簽署人意願,醫師會有罰則。
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內第10條:
「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,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」
一旦簽署完成,您個人意願即時生效。
免費!本項註記服務完全不需給付任何費用。
目前辦理健保IC卡註記手續需行政辦理時間。
在註記手續尚未完成前,建議仍隨身攜帶已簽署的意願書副本(影本),若有需要時,主動出示供醫療機構參考。
可電洽免付費安寧療護專線:0800-220-927
將有專人為您查詢。
您將意願書送出約一個半月至兩個月後,若有機會前往醫療院所就診,可請掛號批價櫃檯更新您健保卡資料,確認健保卡上是否已有註記資料。
不是。安寧緩和醫療不是執行安樂死。
安寧緩和醫療目的是維護末期病人善終權益。
協助末期病人自然、安詳離世。
提升末期病人生活品質,達到生死相安。
不可以。
簽署安寧意願書必須是滿20歲具行為能力之人。
植物人不具行為能力,無法表達自己意見,故不能簽署。
條例中,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的要件是「末期病人」。
依法解釋,末期病人的定義為「疾病無法治癒,且近期內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」,且需由兩位專科醫師判定。
植物人其生命未達「末期」階段,故不適用。
可以。
需填妥「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撤回聲明書」。
並將聲明書正本寄至,衛生福利部意願資料處理小組(10049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5號8樓)辦理撤回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及取消加註手續(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直至程序完成)。